(2015)后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周兴利申请金贵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利,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6号申请人周兴利,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金贵,男,39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周兴利申请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后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齐宏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