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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贾土根与姚熠、雷湘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贾土根。被执行人姚熠。被执行人雷湘玲。申请执行人贾土根与被执行人姚熠、雷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姚熠、雷湘玲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贾土根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姚熠、雷湘玲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熠、雷湘玲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熠、雷湘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姚熠实施司法拘留。2015年4月8日,被执行人姚熠交付案款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1100元,余款被执行人姚熠与申请执行人贾土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姚熠从2015年起于每年9月底前支付10000元,阴历过年前支付1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贾土根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姚熠、雷湘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85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姚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贾土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土根如发现被执行人姚熠、雷湘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