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海三紫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紫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458-1��申请执行人上海三紫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紫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辰民初字第3559号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