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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振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939号罪犯安振海。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唐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振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安振海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以(2003)冀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2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7年2月10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3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均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安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记功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安振海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1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五次;2014年1月25日、2014年7月25日、2015年1月14日共获记功奖励三次;2012年、2013年分别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高云栋、王亮及罪犯证明人朱长勇、晏广付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振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