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夏传明与黄根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传明,黄根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501号原告:夏传明。委托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根育。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明为与被告黄根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夏传明负担。审 判 长 毛优优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官伟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