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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夏传明与黄根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传明,黄根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501号原告:夏传明。委托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根育。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明为与被告黄根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夏传明负担。审 判 长  毛优优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官伟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