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春红与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红,王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周春红,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鸣镝,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民,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春红诉被告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春红诉称,被告系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第八项目部总工程师。2011年在通辽施工期间经唐德刚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10日、11日分两向原告借款合计2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二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周春红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王忠民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出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春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乃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