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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钢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钢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钢,捕前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部干部,原任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修造分公司经理。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宣化看守所。辩护人常铮、巩志芳,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钢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下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广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钢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4)下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下花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李肖实审判员  马文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