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廷先、左培训与左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先,左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郭廷先,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培训,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玉,驾驶员。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新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先诉被告左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廷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廷先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廷先撤回对被告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