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商初字第84号原告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张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福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志军,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都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高福材、张志军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乌都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告所属货M001550-6号矿用自卸车,由驾驶员李军驾驶,在原告所属露天矿区内拉运矿渣,适遇陡坡不慎使车辆下滑侧翻,导致驾驶员李军受伤车辆受损的作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伤人员送往阿拉善盟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并同时向被告进行了报险,被告对事故现场以及受伤人员、车辆受损情况等进行了勘查和核实,由于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当地交警部门未予受理。2014年8月24日,受伤人员李军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3928.6元,发生误工费24827元、护理费2525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同时修理受损车辆花去修理费733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全部垫付和处理完毕。该车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告投保了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7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险,故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所属车辆司机实际受伤治疗费及其他费用43280元;2、被告赔偿原告所属车辆受损修理费733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辩称,愿意赔偿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是否合理由法庭予以认定。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货M001550号矿用自卸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他商业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止。2014年7月30日该车驾驶员李军在拉运矿渣时,车辆下滑侧翻,导致驾驶员李军受伤。原告公司人员即将李军送至阿拉善盟中心医院进行救治,该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处理意见左桡骨远端骨折行手术固定,李军即于当日入住该院进行治疗,于2014年8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25天,结算住院费用13928.6元。出院情况为一般情况良好,饮食及二便正常,切口愈合良好。出院医嘱:1、继续换药至术后12天拆线。2、术后4、8周后拍片。3、功能锻炼。经被告对涉案车辆损失情况确认后,确认该车定损金额为7330元。原告因索要保险款,将被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阿拉善盟医疗机构住院费结算凭证,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报案通知被告勘验现场了解事故情况,被告对损失事故无异议,对车辆损失已经评估。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无异议,只是对误工费的标准有异议。原告主张受伤员工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对其工资的标准应按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标准为每天157.9元。误工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结合其伤情桡骨远端骨折,误工时间认定为90日。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损失39994.6元【医疗费13928.60元+护理费2525元(101元/天×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40元/天×25天)+营养费1000元(40元/天×25天)+误工费14211元(157.9元/天×90天)+车辆损失费7330元】;二、驳回原告阿拉善盟中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63元,由被告负担500元,原告负担3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