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顾正云、仪征市万邦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顾正云,仪征市万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刘桂珍。被告顾正云。被告仪征市万邦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不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负责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与被告顾正云、仪征市万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