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斌、周月霞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斌,周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戴斌。被执行人周月霞。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斌、周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0642.08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戴斌位于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东大街东顺巷房屋、被执行人戴斌的朗逸牌轿车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设置有抵押,车辆未实际控制,加之被执行人戴斌、周月霞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戴斌、周月霞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