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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孙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