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孙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