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少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少民初字第20号原告何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育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奉仰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