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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尚群与徐兆云、陈敏敏、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群,徐兆云,陈敏敏,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刘尚群,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徐兆云,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敏敏,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兆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尚群与被执行人徐兆云、陈敏敏、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俊生审 判 员  古 俊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伍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