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丁顺志,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案件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原开化县底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两子一女。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无,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但偶尔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胡某提交结婚证复印件、(2014)衢开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开化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及结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一区7幢1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并请求离婚。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黄某未提交书面证据,对原告的举证无异议,其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及理由: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债权情况:位于开化县马金镇下街东村1弄6号及芹阳办事处芹南一区7幢1单元601室的房屋两套。五、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婚生子女均已成年,无需双方承担抚养费,已独立生活。六、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七、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育有两女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也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多年来的感情,互信互谅,相互扶持,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