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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振远与海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绿草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远,海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绿草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吕振远,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付玉成,包头市九原区前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彩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纬,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婕,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绿草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冷库路。法定代表人宋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瑞枝,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振远诉被告海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内蒙古天绿草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绿草缘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挨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振远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玉成,被告海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纬、孟婕,被告内蒙古天绿草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瑞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振远诉称,2014年8月14日,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了原告居住的平房,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回迁安置房一套(楼层在一、二、三60——70平米),价值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暴拆造成的损失10162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德公司辩称,海德公司与本案涉及的房屋没有任何关联,海德公司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征拆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海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天绿草缘公司辩称,天绿草缘公司不是拆迁主体,无权也从未实施过拆迁行为,原告与天绿草缘公司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已经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补偿协议,天绿草缘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原告并非房屋所有人,无权要求给付回迁安置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天绿草缘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振远系被告天绿草缘公司的退休职工,1989年,原告作为公司采购员入住单位分配的宿舍,即羊场前排一间30平米的房屋,并在该房屋周围建了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2006年3月31日,被告天绿草缘公司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包房权证东字第0753**号。2011年7月18日,原告吕振远与被告天绿草缘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房地点为羊场前排,租房用途为居住,租用期限为一年,全年房租为200元”。原告吕振远支付了2011年的房租。2014年5月24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发出包东政发(2014)175号公告,决定对东河区铁西街道办事处一宗国有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为东至二道沙河、南至铁路线、西至冷库路、北至哈屯高勒路,实际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后被告天绿草缘公司与原告吕振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天绿草缘公司支付给原告拆迁补偿8万元。原告吕振远收取该款并出具了收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搬迁补偿协议、收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包东政法(2014)175号公告,对处于征收范围内羊场前排房屋进行征收,该房屋的所有者是被告天绿草缘公司,故拆迁部门应对天绿草缘公司进行补偿。原告系承租人,被告天绿草缘公司已经与作为承租人的原告达成了搬迁补偿协议,并支付给原告搬迁补偿费用8万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回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1628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既无证据证明房屋系二被告暴拆,又没有损失数额的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振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4.42,减半收取216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振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挨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