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菊兰诉桑晓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兰,桑晓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何菊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桑晓岩,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原告何菊兰诉被告桑晓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菊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桑晓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琳琳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