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应与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474-1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应。被执行人: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兴发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扣押皖NXF***号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并已查封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应所有的皖N3****号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某应于2015年6月1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皖NXF***号大众朗逸轿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应所有的皖N3****号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夏明志审 判 员 余家胜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