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977号罪犯陈平,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2)舟普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陈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浙舟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许辅昕、邵锋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五个月。庭审中,罪犯陈平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平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陈平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罚金已缴纳65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