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志斌与武威市义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都玉云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斌,原告(反诉被告)都玉云,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志斌。委托代理人张超儒,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希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告(反诉被告)都玉云。上诉人赵志斌因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志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儒,被上诉人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养红,原审原告都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凉价认字(2013)26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而该价格认证中心不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2)393号关于《2013年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必选机构名单》所列范围之内,因此,本案的财产损失评估程序违法。且原判根据该评估结果对广告牌已使用年限的收益已扣除的基础上,再次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收益后计算未使用年限的收益损失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0元,退还上诉人赵志斌。审 判 长 赵永忠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