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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林某,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健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