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与沈顺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沈顺林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裁 定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49号原告: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王鹏,主任。被告:沈顺林,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沈顺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437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顺林在有关金融单位的存款43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