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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邓信华与陈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信华,陈满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邓信华,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满珍,女,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信华与被告陈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信华已与被告陈满珍庭外和解,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信华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信华负担。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丽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