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122号原告唐某某,男,193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余某某,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祝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