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田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经兰、朱其文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经兰,朱其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经兰,女,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于桂霞。被申请人:朱其文,男,192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经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其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原告王经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经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毓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