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洪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崔洪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曹阳,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诉讼代表人陈启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洪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洪明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艳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