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大红申请执行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1号申请人周大红,男,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住本县东皇镇木楠村天堂组。被执行人袁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良村镇吼滩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的周大红申请执行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黄麒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