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二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虚构自己已取得本市开发区鹤问湖一号项目二期园林绿化工程的事实,在本市老马渡港务局宿舍与被害人刘某某签署该项目的合作协议,骗取刘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李某逃匿,被害人刘某某报警案发,公安民警于2013年12月19日在南昌火车站抓获被列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赃款20000元,并归还被害人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熊XX的证言、证人章XX电话笔录、施工合同、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条、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在所辖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梦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