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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晓锐与赵成兵、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锐,赵成兵,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846号原告:刘晓锐。被告:赵成兵。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娜。原告刘晓锐与被告赵成兵、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锐、被告赵成兵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锐诉称,2012年5月28日,被告赵成兵以经营煤炭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赵成兵、赵娜系夫妻关系。期满后,被告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赵成兵辩称,担保人时殿勇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其诈骗行为中包括本案的借款,答辩人亦是时殿勇诈骗案的受害人,从原告处借款并非答辩人所用而是时殿勇所用,时殿勇才是真正的用款人。借款人约定的利息过高,答辩人从原告处拿款时原告预先扣除了16000元的利息,此款应从借款数额中扣除。被告赵娜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欠条1份“本人赵成兵今天从刘晓锐处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款已收到用于煤炭经营,期限1个月,若到期不还,自愿每月加付款额2%/月的利息至实际还款日(从借款日开始计算)。担保人自愿负担同等还款责任,自愿提供奥迪A4汽车,车号鲁N×××××。借款人赵成兵,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广厦水晶城四号楼四单元702室,担保人时殿勇,2012年5月28日。”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陈述“赵娜和赵成兵是夫妻关系,赵娜知道借款这个事情。担保人没有提供车号鲁N×××××奥迪A4汽车。我向赵娜催要过借款,赵娜说正在想办法筹钱。被告说扣了16000元不是事实,是20万元足额现金”。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赵成兵借款事实,被告赵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赵娜和赵成兵是夫妻关系,应该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赵成兵辩称“答辩人是时殿勇诈骗案的受害人,时殿勇是真正的用款人。借款人约定的利息过高,并且答辩人从原告处拿款时原告预先扣除了16000的利息”,无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被告赵成兵、赵娜偿还原告刘晓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祥银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