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文胜申请执行潘明德侵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潘文胜。被执行人潘明德。被执行人潘明安。被执行人潘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金钱,人民法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