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慧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慧,马立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54号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北塘区民丰苑3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晨澜,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蒋慧。被申请人马立。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慧、马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3)锡仲裁字第848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3)锡仲裁字第848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