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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青青与被上诉人刘轶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青,刘轶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青,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艳娟,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轶,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青青因与被上诉人刘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青青的委托代理人宋艳娟,被上诉人刘轶的委托代理人阮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华伟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