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青青与被上诉人刘轶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青,刘轶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青,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艳娟,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轶,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青青因与被上诉人刘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青青的委托代理人宋艳娟,被上诉人刘轶的委托代理人阮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华伟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