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栓保、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栓保,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田栓保,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法门镇云岭村云*组。法定代表人曹大云,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栓保、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田栓保、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19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栓保及扶风东润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权利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以自行变卖或租赁等方式以促还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