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