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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