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小康与林效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康,林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康,1962年7月7日。被执行人林效祥。其他被执行人略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林效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L×××××汽车在司法拍卖网公开组织拍卖,刘亮(身份证号码××)以440000元的最高价格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L×××××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亮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刘亮单方领证、注销、单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等所有手续)。三、浙L×××××汽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买受人刘亮单方申请补办。四、解除由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对浙L×××××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顾纪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