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城法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周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绰号“罗二”,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伙同黄某某(绰号“阿水”,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在广西桂平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棕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号:桂RS50**)来到云浮市云城区,伺机实施盗窃。2015年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伙同黄某某驾车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艺鸣幼儿园附近,乘被害人陈某离开其驾驶到此停放的小汽车(车牌号:粤WMM1**)进入幼儿园之机,用汽车解码器打开车门锁后,由被告人吕某某进入驾驶室盗走一只长方型花格纹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银行卡等物品)及一台白色苹果牌5S手机。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苹果牌5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伙同黄某某(绰号“阿水”,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在广西桂平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棕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号:桂RS50**)来到云浮市云城区,伺机实施盗窃。2015年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伙同黄某某驾车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艺鸣幼儿园附近,乘被害人陈某离开其驾驶到此停放的小汽车(车牌号:粤WMM1**)进入幼儿园之机,用汽车解码器打开车门锁后,由被告人吕某某进入驾驶室盗走一只长方型花格纹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银行卡等物品)及一台白色苹果牌5S手机。当天,民警抓获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时,在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身上及驾驶的小汽车扣押了违法所得香烟一条、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移动硬盘一个、数码相机一台、白酒一支及作案工具解码器二只、挂包一个、外套一件、银行卡三张、车牌一副;从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身上及驾驶的小汽车扣押了长方型花格纹钱包一个、居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白色苹果牌5S手机一台,该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苹果牌5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移交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2、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3、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调取证据通知书、入住证明、光碟;5、证人李文雄证言;6、被害人陈某陈述;7、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1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盗窃罪名均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不必区分主从犯,均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其所有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三、已扣押的违法所得香烟一条、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移动硬盘一个、数码相机一台、白酒一支及作案工具解码器二只、挂包一个、外套一件、银行卡三张、车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伍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