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桂谊与陈小雄、丘亿友债权2016执1023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谊,陈小雄,丘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023号申请人:陈桂谊,住从化区。被执行人:陈小雄,住从化市。被执行人:丘亿友,住从化区。关于陈桂谊与陈小雄、丘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小雄、丘亿友应共同连带清还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雄的房产一套,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愿放弃追究被执行人丘亿友的连带保证责任,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愿放弃追究被执行人丘亿友的连带保证责任,而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雄的房产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雄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小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成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