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非诉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中最、王桂(贵)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中最,王桂(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射河南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吴中最。被执行人王桂(贵)芳。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计征(决)字(2006)第1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阜执字第009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2008)阜执字第0091号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中最、王桂芳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56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