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亮与吴恒玉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亮,吴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6号申请人:王亮,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吴恒玉,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王亮、吴恒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亮、吴恒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亮赔偿吴恒玉: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物损2390元;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共计2600元,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履行;二、王亮、吴恒玉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