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宝成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玺匠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74号原告郑宝成,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娟,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始丰路666号厂房一楼西侧1-3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许劲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千春,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玺匠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建德市羊溪街道雅鼎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愈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枫,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杭州玺匠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宝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郑宝成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梁永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