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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祖金与四川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淑兰,四川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詹淑兰。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柯心,董事长。张祖金与四川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詹淑兰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004元、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另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眉山市文定路与江乡路交汇处“紫云金地”项目3-1-8-2号(唯一号:390235)、3-1-10-2(唯一号:390143)住宅2套。现因市政府介入,紫云金地项目所属房产暂时停止买卖,故暂不宜对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