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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观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师,现租���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昭君祠巷6栋2-204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星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和朋友汪某等人在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的旭日酒店喝酒,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独自驾驶自己车牌为皖H×××××的江淮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怀宁县凉亭乡良越一品工地出发来到安庆,沿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鳍豚天桥附近路段,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所驾驶车辆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告人王某的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被告人王某支付护栏更换费用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的证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被告人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相关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被告人王某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强根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顺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