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刑自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自诉人余磊诉被告人龙立辉 龙成园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刑自初字第3号自诉人暨附带诉讼原告人余X,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龙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熊辉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XX,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自诉人余X以被告人龙XX、龙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余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余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义东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