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