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大涛申请执行闫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孙大涛,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安塞县真武洞镇马王庙中心社区居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一号楼三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闫苗,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安塞县沿河湾镇侯沟门村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川蜀饭店。本院在执行孙大涛申请执行闫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大涛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大涛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闫苗的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合法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斌助理审判员 李世祥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