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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曾宪伟与晏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伟,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曾宪伟,被执行人晏海,申请执行人曾宪伟与被执行人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晏海分期履行共直接还款6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晏海的银行存款66465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465元后余款65000元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已付清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2000元、利息26656元、案件受理费234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玉区法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