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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鲁恒强与陈鱼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恒强,陈鱼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鲁恒强。被告陈鱼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恒强与被告陈鱼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恒强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恒强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恒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176.5元,另11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