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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永秀与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秀,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曾永秀,女,生于1953年4月28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勇,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居民。(系原告儿子)被告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集翠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玉屏,女,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立建,男,生于1958年4月27日,汉族,务农。本案立案受理原告曾永秀诉被告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曾永秀诉被告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