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永秀与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秀,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曾永秀,女,生于1953年4月28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勇,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居民。(系原告儿子)被告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集翠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玉屏,女,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立建,男,生于1958年4月27日,汉族,务农。本案立案受理原告曾永秀诉被告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曾永秀诉被告屏山县玉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