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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18号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男,1963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立红,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嘉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诉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京二分检撤抗(2015)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子良审 判 员  郑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