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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德新与邓敬康、吴松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新,邓敬康,吴松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高德新。被告邓敬康。被告吴松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新与被告邓敬康、吴松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50元,由原告高德新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