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德新与邓敬康、吴松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新,邓敬康,吴松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高德新。被告邓敬康。被告吴松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新与被告邓敬康、吴松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50元,由原告高德新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余洋